中国公民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签证才能进入美国。然而, 签证并不是允许您进入美国。签证只是意味着您的申请被美国使馆或领馆的美国签证官员审阅过, 并且这位官员认为您有明确具体的原因而符合进入美国的条件。
签证只允许您到达美国的入境口岸(机场或国土边界),然后请求移民官员批准您进入这个国家。只有移民官员才有您是否可以进入国境的决定权。 他/她们决定了您任意一次来美访问的停留时间。
美国签证大类
美国签证分为两种: 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
移民签证是颁发给那些打算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申请人。
非移民签证是颁发给那些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有永久居所的,,只为旅游,医疗,商务,短期工作或学习而在美国短期停留的申请人。
美国的法律要求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提供他们不打算移民美国的证据。美国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官员有权利就每一个个案决定一个人是否符合条件。提供要求的文件并不能保证您得到签证,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获得签证。
而且,因为每一个人的个人情况是不同的,申请同一种类签证的申请人也许会被问到不同的问题,被要求提供不同的材料。 美国法律规定, 签发和拒绝签发签证的权利完全由海外的领事机构掌握。领事官员有权力决定签证申请人所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是否充足并据此来决定是否颁发签证。领事官员也许会依据每个人的情况要求补充信息或文件。
签证代号以及签证对象
A-1 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家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家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l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